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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时间:2020-10-26 作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量: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业,技工院校,有关行业组织: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决定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一)改革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职业资格鉴定等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和促进就业,支持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1.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具体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全省统一考核鉴定,视情在市(区)分设考点。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承办鉴定工作。其它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评价依据各实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一)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证书。

企业为其职工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评价机构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承担主体责任。

(二)依据范围标准认定职业技能等级。

1.认定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国家新制定职业分类大典的,以新版为准。

2.认定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五个级别: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三)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分级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应事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经备案同意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备案应明确评价机构名称、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中央企业和面向全国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陕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省属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上范围之外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评价机构备案

提交资料。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备案申请,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发布目录。经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包含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人员范围等信息。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3.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清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发布,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4.建立退出机制。评价机构因有效期满退出目录清单的,可再申请备案纳入目录清单。评价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备案,退出目录清单,3年内不予重新备案。评价机构退出目录清单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续工作。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1.评价内容。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评价依据和评价方式。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评价对象属于本单位员工的,可将本单位对员工的特殊技能要求纳入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有效性。评价机构一般应根据不同技能等级要求采取理论知识考核、技能操作、论文答辩等方式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以下特殊评价方式:评价对象在生活经营实践中取得重大业绩或重大技能创新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以工作业绩或创新成果评审为主,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工作现场基本符合评价规程要求的,技能操作可采取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评价;在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按照程序发放证书。经评价机构认定达到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六)依据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对其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院校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主动公示公开,对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鼓励为本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11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对象、标准、程序、资金来源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属于补贴对象的,评价机构应对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七)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终止运行。本通知印发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终止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业务。各所(站)存留的考务资料不满3年的,按隶属关系分类保管至3年期满。隶属行业的所(站)交其主管部门保管,技工院校的所(站)交学校保管;社会化所(站)的考务资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管。考务资料保管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三、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基本流程。评价机构要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报备计划按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将认定结果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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